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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高频考点:物权的交付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交付即移转占有。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力,分别有交付对抗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日本民法和法国采交付对抗主义,即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德国法采交付要件主义,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物权效力。

  现实交付。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何为直接占有的转移,当事人有约定按照其约定,例如,当事人约定经验收才视为占有的转移、装车以后才视为占有的转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依照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客户到银行存款,客户将钱送进窗口,即应视为交付完成,而不是营业员清点完毕后才视为交付完成。至于,清点数与所填数额不符,是确认数额的问题而不是交付是否完成的依据。当然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需要运输,而当事人又未约定履行地点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视为交付完成。

  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不是现实交付,不是直接占有的转移,而是变通的交付方法。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例题】(1)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2004/三/10)

  A. 8月7日  B. 8月8日

  C. 8月9日  D. 8月15日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转让前约定改变原交付时间的,则不为占有改定,不发生交付之效力,即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效力。特别注意:《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是在物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又约定。  

  【例题】(2)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在交付该书时,因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拟制交付

  指示交付。依据《物权法》第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例题】(3)甲有一辆货车,租与乙经营,租期半年,在第三个月甲将该车卖给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车。甲通知了乙。至第四个月,该车因泥石流被损坏。因保险金额不足以弥补该车损失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B.该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该车未实际交付

  C.该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为该车在乙的控制之下

  D.该损失应由丙承担,因为该车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丙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案例思考】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为太平洋上航行的“公主”号上的5000吨钢材。甲将提单交给乙,乙于何时取得5000吨钢材的所有权?

  【解题思路】本例涉及拟制交付问题。乙自取得提单时即取得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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