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高频考点: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主要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
(3)主债权得到清偿的。
【难点辨析】
人保与物保。同一主合同中,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和物保人各自的责任如何,债权人的权利应如何行使,对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1)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应坚持《担保法》第28条之规定,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坚持物保先于人保的原则。
(2)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应依照《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即不实行物保先于人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的权利,或者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价值毁损和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