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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无权不拘小节——论司法权威之维护
发布日期:2012-04-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公正;权威;恶习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司法机关,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能让人一提起就油然而生一种肃然起敬的感觉是一种理想境界。若想达到这种境界,必须树立一个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做为支撑。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司法权威的树立也是如此,只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长期的日积月累,一步一步方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形像,在公众中树立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正、中立、廉明和独立是司法机关权威的源泉,只有如此,司法机关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力服,否则,司法机关的权威便无从谈起。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身处司法重要岗位,肩负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责,必须谨言慎行,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起到聚沙成塔的效果,逐步在公众中塑造一个良好的形象,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

  “水滴石穿,绳锯木断”。事实证明,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漫不经心却又理所当然、心安理得的行为,正在慢慢败坏司法机关的本身就不太良好的形象,侵蚀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无上权威,理应权威的司法判决书难以让人信服。司法人员本身是一个高尚又让人尊敬的职业,一部分却有某种奇特的本领,能把这种高尚又让人尊敬的职业做得粗俗和让人鄙视,这多少有点儿让人感觉匪夷所思。

  恶习虽小,却影响极坏。趋利化、专横、各自为政以及双重标准,正步步紧逼,威胁着司法机关的权威。

  法院的开支由国家财政支出,法官以及书记员等本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从国家财政领取薪金,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操作中,这都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法院又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裁决具有高于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任何裁决的法律效力,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成员权益保护的敏感性,都决定了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来说,更有义务不能直接接受社会上的任何捐助,也不能从事商业化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从国家财政得到经费来源,收取诉讼费等法律明文规定的费用外,法院不应该与外界有任何时候经济往来。现实中某些司法机关却在用实际行动践踏这些原则,挑战上述规定。一些检察院法院以刑事案件案卷属于国家秘密以为理由,要求承办律师不能将案卷带出院处,只能在院内复印。出于对个别承办律师可能会销毁、调换或隐匿证据的担心,规定不能案卷不能带出院外情有可原,在院内复印由于是非专业印务,复印量较小,成本较高收费略高于外面,外面2角3角一张,院内5角也可以理解,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不会大惊小怪,而是平心静气予以接受。然而在承办律师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动辄收费1元甚至于2元一张,却让人质疑其合理性,有时也难免怀疑其规定不让带出院外的原始动机。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律师在很多情况下受制于司法机关,加之涉及的金额较小,理智的律师不会在这方面较真,小家子气地斤斤计较,因小失大。心里不舒服,但不会公开抗议或抵制,这无形之中助长了相关司法机关及人员的恶习,天长日久,他们会认为自身的行为合情合理,操作起来也显得理直气壮。殊不知,当他人闲暇之时无意之中品味时,难免会心存疑虑:这是个追逐赢利的商业机构,还是一个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对这种蝇头小利也不放过的司法机关是否能做到司法公正?

  严于律人,宽以待已,适用双重标准,难以让人信服。司法人员通知双方及代理人按时到场处理案件,解决相关问题。一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迟到几分钟甚至于1分钟,就会大发雷霆,怒斥迟到者不懂规矩,不尊重法庭,耽误自己繁重的工作安排,打乱了自己的工作计划,丝毫不听别人的道歉和辩解。然而当自己姗姗来迟后,面对苦苦等待了1、2个小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却若无其事,面无愧色,不做任何解释,更不用说表示歉意了,大大咧咧就开始工作。这时绝对不会谈及法庭礼仪之事,似乎迟到是天赋于他的自然权利。

  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复制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能明确规定复制案卷的方式。某些法院为了自己的方便,规定辩护律师只能用相机拍照的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同时也拒绝在内部为辩护律师提供复印服务,根本不考虑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是否有相机等实际困难,也屑于与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协商解决问题,面对低声下气的哀求,也还是一付铁石心肠,用一句“我们这里就是这样规定的”或“自己想办法解决”打发了事。

  滥用职权,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及法律疏漏,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变态地追求调解结案率。以调解结案率做为考核法官审判工作的标准,是法院考评机制中的一大败笔,这在学术界早已有公认。无论面对这种不公平的考核机制如何无奈,作为法官,决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标,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利用手中握有的裁判权肆意向当事人施加压力,要求当事人放弃应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更有某些法官,无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逆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事,将性格软弱或通情达理的一方做为突破口,或话里有话地暗示,或赤裸裸地明示如果说不同意调解将会在判决中有不利后果。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地以不给提供复制诉讼材料的机会相威胁,迫使当事人接受其不公正的调解方案。

  各自为政,践踏法制统一的原则,蔑视法律的尊严。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却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各有各的一套规则。在刑事案件被羁押的当事人会见上,有规定是必须两个律师才可以会见的,也有一个律师也可以会见的,还有一个律师和一个记录员可以会见的,体现了法律上不应该体现的“百花齐放”的原则。在侦查阶段非涉密案件的会见上,更是乱象纷生,同样一个城市的不同辖区,也各有各的规矩。这个看守所只要刑事拘留通知书就可以会见,那个又必须是逮捕通知书才可以会见,另一个又是批捕以后,也必须是有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通知书才可以会见,这一切律师也只能是无助地苦笑,被动适应服从。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上述种种现象,也许在一些人眼里是小节,不值得大惊小怪,可是在严肃庄重的司法领域,没有小事,也不是小事。“千里长堤,毁于蚁穴。”恶习虽小,但危害巨大,长此以往,必将败坏法院的形象,让司法裁决失去公信力,危及司法的权威,而这种权威又是中国当前脆弱的司法生态所急需的。

  肃清上述种种恶习其实并不是难事,只要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视当事人为诉讼主体而不是任人宰割的诉讼客体,以公平公正为司法之基本原则,抛弃高高在上的官本位意识,就可以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让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肃然起敬,尊重并服从司法裁决,在社会上树立司法应有的无上权威。




【作者简介】
李建波,单位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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