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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无权收取居间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间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无权收取居间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不履行买卖合同要求给付违约金案
关键词:
居间合同  违约金
【裁判要点】
居间人与委托人(买受人)之间关于委托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要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且不属于居间合同的调整范围,居间人不能以此追究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认定无效,居间人不因此取得要求委托人给付违约金的权利。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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