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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威
发布日期:2012-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权威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舆论监督是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新闻传媒把自己的职能建构在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的理念基础之上。社会主义舆论监督同样关注与重视批判司法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不良倾向,积极引导舆论、组织舆论同各种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现象作坚决的斗争。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媒介,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

  新闻媒体监督在现代法制国家已成为一种谁也无法漠视、谁也不敢小看的监督力量。平民百姓街头小巷的议论成不了气候,而新闻媒体的评论就不一样,对法院的审判具有强大影响力,甚至决定了法院判决的走向,因而素有“第四权力”、“媒体审判”之称。对于“媒体审判”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历来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说“媒体审判”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有的说“媒体审判”促进法院公正审判。正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至少新闻媒体和司法工作在价值取向上有其道义上的内在一致性,追求的都是“公正”、“正义”。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而活跃和健康的新闻舆论监督,并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但在实际运作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法院审判也是把双刃剑,关键是如何充分发挥它的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正面作用,限制它的负面作用。如果因为强调维护司法权威,而抵制媒体监督,封杀媒体监督,是不可取的。

  对“媒体审判”要作正确分析。在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之前,媒体不要匆忙作出带有主观倾向意见的评论,更不应对法院审判开展舆论攻势,施加压力,如提出“强烈要求”、“强烈呼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程序中应该贯彻,在媒体舆论中也要注意遵守,不可未审先判,妄加猜测,乱下结论。在法院判决之前,也不可对案件作过多报道。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影响公正审判,许多国家法律都为媒体司法报道设置了禁忌规则。英国1980年的刑事法庭法规定,对于待审理的案件,只能约略报道嫌疑人的姓名、地址、涉嫌罪名、犯罪概要、辩护人姓名、法官的姓名、有无交保、开庭时间、法院决定等九项内容,除非法院许可,否则必须等到正式审判结束,才可详细报道。德国为了防止媒体可能干预司法,对于未决案件在法律上实行拒绝给予资讯制度,要求法院不向媒体提供案件情况。美国则是通过全美法官、检察官、律师协会制定“诉讼发表规则”,规范并制约法官、检察官、律师庭外发表言论,从而减少媒体报道的机会,防止“媒体审判”现象。我国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

  但在法院判决之后,应允许媒体进行评论,包括肯定性评论和否定性评论。有的地方规定媒体不得发表与法院判决内容相反的评论,有的地方不许媒体对生效判决发表质疑性评论等等,这就走向了极端,走向了维护司法权威的反面。法院判决的权威来自判决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而不是来自专横性。真金不怕火炼,新闻媒体对判决发表一些不同看法或者批评意见,哪怕是鸡蛋里挑骨头,只要说得在理,就是对司法工作的支持和爱护;说得不对,说过了头或者说偏了,法院(或者法官)也可以通过舆论作反批评,写反驳文章,澄清是非,讲明道理,这同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正常的辩论和沟通,证明判决是正确的,获得了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司法权威也就自然树立起来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件的改判,舆论监督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帮助法院维护了司法权威。法院应该对舆论监督抱欢迎的态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去年在与新闻传媒负责人座谈时所指出的:“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目的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人民法院将继续主动提供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的资源,支持新闻界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

  为了保障舆论监督的渠道畅通,保障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协调舆论监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法律应当为新闻媒体设定合理的禁止性规范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只有高度的自律和有效的他律相结合,舆论监督才会有生命力,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柯葛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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