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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权威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行走在法治化、民主化大道上的当下中国而言,作为社会正义工程之最后防波堤的司法似乎注定要成为媒体舆论关注的重心。从根本上讲,这当然有利于当下司法改革进程的顺利、健康推进,但必须同时看到的是,由于司法系统本身的不自信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局限,也由于民主化进程中几乎不可避免的民粹主义吁求,使得司法改革又总是容易为所谓民意民情所牵引,进而导致容易做出偏离司法之本质的某些决策或行为,甚至有可能使“司法改革”(使中国司法成为更好的司法)演变为“改革司法”(颠覆司法的基本属性,重构司法内涵)之倾向。

  本文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在这两个个案中,我们分明且清楚地看到了民众,准确地说是舆论对司法权的限制作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认为,作为在整个案件的舆论发展过程中彻底的失语方,司法者扮演的不再是传统的“利维坦”(此处指掌握权力的强势方)角色,反而成为了绝对的弱势方:根据相关的持续新闻报道,我们看到的首先是案件被媒体“捅”出来之后,几乎所有舆论都一致认定佘祥林以及赵作海就是司法腐败或至少是司法无能的受害人;我们还看到,有关法院或更高级别的党政机关忙不迭地作出“翻案”决定和国家赔偿决定;我们当然也看到了很多“专家学者”一边附和这种舆论,一边“痛心疾首”地批评当下司法的落后或腐败;与此同时,我们却完全看不到法院的辩解,甚至都看不到法院有这种辩解的意图。

  想必很多人都还记得当年轰动全美、也颇让法制落后国家感慨的“辛普森案”,在那个案件中,也许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绝大部分人从内心里都认定辛普森就是个不折不扣的“杀人犯”,但为什么最终的判决却是“杀人罪不成立”,并且还得到了几乎所有专业人士的认可和并为大部分美国民众所接受?也许有人会说,别动辄拿美国说事儿。

  那我们不妨来看如下这个虚拟但却绝对具有现实性的案件:A向B借了100元钱,鉴于双方的朋友关系,B没有要求A提供借条,并且正好也没有其他人可以作证。那么,一旦他们俩人就此借款事宜打官司,法官怎样的判决才是合法的呢?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当然会知道,法官只能判B输官司。为什么?原因在于,打官司是一项程序性极强的活儿,因此,所有的结果都必须经得起已预设之程序的验证、拷问。就该借款案而言,如果法官判B赢官司,它的结论根本就无法得到包括证明标准在内的诸多司法程序的支持。

  这也就是说,一个生活常识意义上的“冤案”未必一定是法律专业视野中的“错案”或“假案”。我们不妨以佘祥林案来作这样的假设:如果当年刑侦机关可以提供佘祥林的杀人凶器,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譬如说DNA)显示该凶器上的血迹就是佘妻的,同时还有人证证明佘祥林确实有砍杀其妻的行为,而佘祥林也承认他杀妻后将尸体扔到洪水中毁尸灭迹了……总之,如果检控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法院判处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是否一定就有问题?更确切地说,在这样的前提下,从专业的角度讲,法院的杀人罪有罪判决是否就一定不可接受?

  至此,也许又有人会这样诘问笔者:第一,检控机关可能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吗?第二,你又没有查阅卷宗,作这样的假设有意义吗?针对这两个可能的诘问,我想说的是,其实本文的重点并不在于讨论某一个具体的案例,更无意为某个或某些案例“翻案”,而在于重思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司法程序的角度讲,一个案件完全有可能存在数个不同的结论并且能够分别为不同的证据链所支撑,因为所谓“证据链”是一个必须经过法官主观加工方能生出的东西:法官首先要认定哪些证据是合适的,然后他得用这些证据构建出一个证据链,进而判断并决定该证据链到了什么程度才形成一个“完整”或“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考虑到不同的人可能会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价值取向乃至判断标准,因此,对证据链的认定必将存在多种可能;也因此,同一个案件的数个不同判决结论都可能分别拥有各自的证据链。

  其次,笔者确实没有查阅相关案件的卷宗,因为本文主旨本就不在相关案件的具体处置,而只是给出了一种极有可能的假设,并且因而我也没有对实际的相关结论作什么具体评价;但舆论的制造者们同样没有阅读卷宗,却迅即———至少是在有关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得出冤假错案的判断,并以一种决然而然的态度向全社会宣告了。

  在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中,严肃的媒体或舆论固然可能尖锐,但却绝不是、更不应该是刻薄甚至偏激,否则所谓舆论监督就很容易演变成赤裸裸的舆论暴力。更可怕的是,由于舆论往往以市民社会的代言人之面貌出现,并且它也往往会深刻地影响社会大众的思维模式,因此,舆论暴力很可能是一个社会中最可怕的暴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就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报道而言,迄今为止的几乎所有媒体及舆论似乎确实有欠严肃。

  在评论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时,很多人都提到它们将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历程中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因为这些个案展现出舆论对司法权的有力限制甚或控制。我也认为它们应该是里程碑式的,但我的理由却与如上不同,我更多地是希望因为这两个个案,我们能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一个大的进步:

  一是在面对司法这一国家公权活动时,舆论尤其是大众媒体所主导的舆论应更加理性化、严肃化,从而也更加地去情绪化、噱头化。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民族才刚刚起步、走向政治成熟因而需要更多的理性,也不仅仅是因为舆论暴力是最可怕的暴力,还因为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公权活动,更因为媒体及舆论的职责本就是揭露、沟通、缓解矛盾,而不应演变为单纯的发泄、单向的恶评、甚至是激化矛盾。

  二是司法系统以及所有的国家机关确实应该反省在每次类似事件中,为何舆论几乎总是一边倒以至于都达到了非理性的程度?以及在每次类似事件中,为何相应的法院或法官甚至都没有了“发言”机会?也即为何媒体总是习惯性地忽略来自法院方的“解释”?还有更进一步的,就是当司法系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同样也经受了失语之痛后,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否应该更多地兼听来自社会中失语或沉默一族的观点及解释?最后,司法权威的树立固然需要某种主动纠错,但是否需要这种几乎为奠基于非专业考量基础上的舆论所主导之“知错就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的是怎样的主动纠错?这值得我们去认真地思索。

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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