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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靠什么赢得?(之二)
发布日期:2010-08-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那么,司法权威赢得的途径应该是怎样的呢?为了避免只从应然的层面来讨论,先谈一点自己来自于审判经历的感受。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干进入法院的,在经济庭一干就是十多年,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我们是基层法院,当时还没有一个正规科班的,多数是复转军人,还有从其他单位调入的,再就是跟我一样,是从社会招干的。当时法院也就五、六十干警吧,有审判资格的就更少了。那时案件不多,一年人均三十来件吧,所以压力并不算大,有的是时间调解,基本都是“一刷二磨三拖”,当事人耗不起,调解得差不多法官拍个板就定了,当事人也比现在的好说话,因为老百姓对法律还不甚了解,还有神秘感,还有点怕(我们都戴着大盖帽哩)。我做书记员时就开始独立帮师傅调解案件,成绩还不错,一年下来师傅交来的案子基本都给调掉了,当然调解技巧从师傅那里学到了不少。后来我做助审员和审判员后,调解一直都还算我的特长吧,每年手上的案子,调解的总是多数,有时下一次乡能巡回调掉五、六个案子,的确还是很开心的。可以说,当时我们在外巡回办案要比现在的法官多得多,各乡镇的司法科长跟法官们的关系也都很密切,经常配合法官的工作,不少都处成了“朋友”,所以有外地来当地办案或执行,只要司法科长出个面,当地法院的法官通常都会去帮忙“协调”。法官为调解成功一起案子,有时也得和当事人套近乎,在一起吃个饭什么的。有时案子办成了,也会有满意的当事人请你吃个饭,感谢一下,你不去吃还不行,中国人要个面子,而且在调解中帮助做工作的人也不高兴,你不去他会认为你这个法官拿架子。当然,也有少数跟当事人旋吃旋喝的法官,不过这种人在同仁中的评价也不会高。由于法官与当事人走得过近,办案与当事人同吃同住,法官队伍中的司法不公和廉洁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方保护主义也越来越严重,这在当时全国的法院中已成普遍问题,法官出去办案被围困、被骂被打成家常便饭,曾经发生过陕西的法官到河南办案被扔进黄河造成两名法官惨死的事件。我们江苏也有法官去山东办案被从五楼扔下摔成残疾的。在各种矛盾和利益的博弈中,决策层终于启动了一轮又一轮司法改革,方向逐步明确,那就是让司法回到法庭上,在正当程序的保证下努力实现实体公正,把案件双方在法庭外的各种角力搬到法庭上来,让老百姓通过公开的庭审接受法律的教育,通过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来确立构成秩序的规则和人们行为的底线。审判方式改革、裁判文书改革、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法官的权力、审委会改革、助理法官制度改革、法官职业化改革等等,一切努力的核心,无疑是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庭,让当事人有理讲在庭上,辩在庭上,法官也判在庭上。这个方向不对吗?我去年11月份受徐昕教授之邀在西政与他的硕士、博士们交流时曾坦白过:我调解过很多案件,但我却没能在那些调解成功的案件中找到作为法官的荣耀,因为那些案件虽然调解了,但当事人并没有从中知道谁是谁非,法律并没有通过我办的案件进入他们的生活;而恰恰是那些在法庭上通过两造对质,经审理辨明而作出裁判的案件,才使我有了作为法官的成就感,因为那样让我切实感受到了法律是如何经由法庭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当法律通过法官实现了它既定的目标,法官职业的价值才真正得以体现。记得我后来调到行政庭审理过一个案件,原告是一个普通公民,被告是公安局。开庭那天来了很多旁听的,有群众,也有行政机关的,尤其公安局来了不少干警,他们比较显眼,因为穿着制服坐在下面。我也有意选择了一个大的法庭,因为这个案件有一定的影响,比较受关注。开庭中,原告一方包括代理人,陈述发言都是站起来发言(当时这是作为庭审中的规则要求的),但轮到被告一方时,身着警服的被告代理人(一位老资格公安)却坐在那里念答辩状,我毫不客气地打断了他,并请他也站起来发言,他先是愣在那里,并没有一下子站起来,我对他郑重地说:“你站起来发言不是对我个人的尊重,是对我身后国徽的尊重,因为在法庭上,法律规定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听完我这话,被告代理人站起来读完了答辩状,并且在其后的发言中,每次都自觉站了起来。这个案件当庭宣判公安局败诉。庭后那位公安局代理人有点羞涩地对我说:“你也太厉害了吧,我还从来没有在庭上站着说话过呢。”其实我跟他很熟,我笑着说:“没办法,如果你不站起来,所有人一看我就明显偏向你了。对吧?”接着他握着我的手说:“你做得对,开庭就应该这个样子。”后来公安局还时有败诉,但我们的关系却越来越好,他还经常找我讨论法律问题。我们行政庭当年判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比较多,在省里都是有名的敢判,但那时我们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恰恰比较密切,行政机关经常邀请我们去讲课,有时执法前也请我们去给执法人员打打预防针,我们庭在行政机关很受尊敬,尤其我们的庭长,在行政机关特别有威信,他还把行政机关败诉的案子编成了一本案例,发给行政机关学习。

从这些经历中,我的感受就是,法官的职责就在于审好判好每一个案件,让群众看到法律是怎样在公平公正中真实地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实现着他们的权利。法官所需要的就是体制对其独立审判的支持,法官所应当接受的就是更严厉的纪律约束,法官所应当具有的就是对法律的信仰、职业技能和良知操守。满足了这些,司法的权威或可以通过法官对法律的正确适用而获得。说到底,司法要赢得权威,首先要让司法成为司法,法官成为法官。



【作者简介】
夏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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