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雷律师民事代理词之保险理赔合同纠纷案
关于骆XX与XX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骆XX的委托,就骆XX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指派我作为骆XX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审理。就本案争议的问题,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骆XX为冀BXX面包车的实际车主和使用人,对冀BXX面包车享有保险利益,有权以“被保险人”身份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赔款。
首先,依据骆XX与高XX2003年6月4日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高XX已于2003年6月4日将其所有的冀BXX面包车,以壹万叁仟元的价格卖给骆XX实际所有和使用,只是双方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2008)开民初字第1005号及(2009)唐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生效,判决高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也是骆XX向法院实际交纳的执行款。
其次,保险单在标注“被保险人”为骆XX的同时,又在“特别约定”里特别注明“行驶证车主为高XX”。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在审核冀BXX面包车投保手续时,已确知和认可骆XX为冀BXX面包车的实际车主和使用人,对冀BXX面包车依法享有保险利益,可以“被保险人”身份对冀BXX面包车投保,并在将来发生交通事故时进行保险款理赔。
二、出险后曾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款,但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额赔付。
2008年3月23日冀BXX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款,同时也在法院诉讼中积极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理赔材料不全、护理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等各种理由拒绝全额赔付。
三、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全额向申请人赔付。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理赔的保险赔款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部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内的赔偿项目,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内的赔偿项目。在申请人的理赔数额尚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且被申请人亦同意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全额向申请人赔付保险款。
四、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出险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款,但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额赔付,使申请人不得不向贵委申请裁决。虽然保险单载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但申请人认为应该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的原则,裁决被申请人在交强险之外另行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冀BXX面包车的实际车主和使用人,对冀BXX面包车享有保险利益;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付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赔偿款。以上意见,望贵委采纳!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建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