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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办理合伙借款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3-30    作者:孙新律师
 关于杨XX与段XX合伙纠纷案的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条是因合伙原因所打,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实际借款。
1、借条31084元系原告故意告知公司亏损,其向公司垫资11万余元,在公司未进行清帐评估、未盘库存、为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情况下,诱使被告所打,是对被告的欺诈行为。在公司并没有实际亏损和原告无法证明其垫资的情况下,被告在借条的总下方特别注明“导账,本人没明白,先打后计算。以上借条,账目调整后,借款随意调整”的字样。上述充分证明该借条上的数额是不确定的,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实际借款。
2、借条40340元只是公司业务往来的倒账凭证,因当时原告称公司以前的业务凭证丢失,重新打的条,为此被告特在借条注明“以前给公司打的借条不算,没有其他”,并在借条下方注明“导账,本人没明白,先打后计算。以上借条,账目调整后,借款随意调整”的字样。上述充分证明该借条上的数额是不确定的,且该借条系向公司打的,不是打给原告的,原告无权主张。
3、欠条1070元也只是公司业务往来的凭证,因当时亚波、宋经理的货款没要回来而向公司打的条,原告无权主张。
4、欠条17000元,据原告称是公司生产假产品出事缴纳的罚款,但由于原告没有出具罚单票据,故该罚款是否实际缴纳,被告并不清楚。本代理人认为,在原告没有出具罚单票据,该罚款是否实际缴纳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被告无需承担此笔欠款,且即使真的缴纳罚款,也应先由公司缴纳,在公司未清帐评估未盘库存未核算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并且该欠条系向“魏XX”所打,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5、关于房租、评估费及电费的问题,由于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此笔证据,且被告不同意质证,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6、关于被告提交的5844元欠条问题,开庭时原告进行质证并明确表示承认此笔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应认可此笔欠款。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实际借款,在公司未清帐评估、未盘库存、未核算公司固定资产和商标价值,且无法确定公司实际亏损和原告实际垫资,无法确定借条上的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打条时未清帐评估,未盘库存,未核算公司固定资产和商标的价值,根本无法确定公司亏损情况和原告垫资的情况,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日期是2011228日,而被告打条时间是在2011113日,充分说明被告打条时确实存在公司没有清帐评估、没有盘库存、没有核算固定资产和商标价值的情况。
2、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不是清算评估报告,其没有审计公司库存情况,没有核算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其所得审计数据是不完整的。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之规定,而审计报告并没有附财务报表,明显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的规定,法院不应采信审计报告。
3、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审核的XX公司“开业”至20112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而XX公司的开业注册时间是20071121日,被告的入伙时间是20116月,也就是说被告并没有在XX公司开业时入伙,让被告承担其入伙前公司的债务是不公平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4、依据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截至2011228日,公司仍有价值6万余元的固定资产未评估清账。且目前XX公司拥有“悍道夫HDF”注册商标,注册号8432218,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1714日至2021713日,该公司“悍道夫HDF”商标亦没有评估作价计入公司财产。
5目前公司库存已不存在,无法再进行评估作价。法庭辩论结束恢复法庭调查时,原告明确承认“库存没有了”,被告也承认公司固定资产和库存都没有啦。为此,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私自处理库存致使无法评估核算公司财产,应承担不利的责任。
综上,在公司未清帐评估,未盘库存,未核算固定资产和“悍道夫HDF”商标价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公司亏损的事实和原告垫资11万余元的事实。为此,在无法确定借条上的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建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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