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万元货款失而复得——记我所汪腾锋主任律师、吴劲松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货 款纠纷上诉案
深圳宝安区某钢材经营部业主徐XX诉东莞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所汪腾锋主任律师、吴劲松律师代理朱XX一、二审,一波三折,最终上诉成功并收回拖欠货款2224970元。
案的焦点是:徐XX提供的送货单有东莞某公司总经理刘XX的签名,但“刘”字后面的名字被划掉。刘XX在一审庭审时一口咬定送货单的签名是误签,所以划掉。一审法官认为“徐XX不能证明刘XX的签名即是这个风格,故刘XX的签名不发生效力。”遂驳回朱XX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认为:
一、刘XX作为一个正常行为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收条上一目了然的内容不可能产生误解,其签名即表示确认债权的存在;
二、刘XX否定或撤消的意思表达必须明确并有正当的理由,一审法庭不能片面推断;
三、一审法庭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原告徐XX败诉。
二审法庭完全采信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刘XX的签名有效,判决责令刘XX及其开办的公司应支付徐XX的货款2224970元。汪腾锋主任律师、吴劲松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成功代理本上诉案,还原本案事实真实面目,最终使徐XX的货款 2224970元在一审追讨失败的情况下失而复得。胜诉后,委托当事人徐XX对本所律师的敬业精神执业水准以及办案成果给予高度赞赏。
知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