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了怎样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组织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合作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革命根据地,农村信用合作这一形式被积极运用,以解决农村的高利贷和农业生产资金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农村地区成立了信用互助组。1951年,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
1990年10月1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即它是集体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1996年9月至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人民银行承担。
为改变农村信用社官办、商业化倾向较重、背离为入股社员和农业服务的弊病,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与社员、县联社、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关系,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97年9月15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8年4月20日又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就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