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女朋友引发的血案
邓明友律师
案情简介:陈某某与刘某某是老乡,而且是同学。平常经常在一起玩,后来由于双方共同喜欢一女孩,而发生了矛盾。从此互不理睬,并结下了冤仇。2011年6月25日傍晚,陈某某与刘某某在“先易通”网吧上网时相遇,陈某某就找刘某某解决关于女朋友的事情,双方通过交谈,确定到网吧外解决问题。陈某某看到与刘某某一起的人有三四个,害怕吃亏就没有出来。立马打电话给其同学蒋某某和骆某某,叫过来帮忙。蒋某某和骆某某来了以后,陈某某的胆量就大了,直接找刘某某解决问题。双方通过口头交涉,决定以后双方互不干涉并不得干涉其女朋友生活。刘某某继续回到网吧上网。此时,陈某某心里仍然有怨气,想修理一下刘某某,于是叫同学蒋某某叫人过来准备打刘某某一顿。蒋某某立马给表哥李某某打电话,叫其带人过来帮忙。大约在21时30分,李某某带了一面包车,大约五六个人过了。陈某某给了李某某用红布抱着的铁片。李某某拿上铁片,带着五六个人冲进玩吧,见到刘某某,不问青红皂白的就是一顿暴打,将李某某的右手打断,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陈某某、蒋某某、骆某某及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侦查机关予以刑事拘留。事发以后,李某某的姐姐委托我为李某某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全面了解:李某某等人均是在校大学生,都没有前科。本案发生仅仅是因为陈某某与刘某某争女朋友。相关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而且均是在校大学生。为此我提出李某某是初犯、从犯、偶犯,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承诺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经过法庭调解由陈某某承担被害人赔偿费用的一半,其他三被告人平均承担另一半,并当庭予以支付。法院判决时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判决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给与了四大学生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下是本案辩护词。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邓明友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姐姐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指派以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查阅了本案卷宗,今天有参与了贵院主持的法庭审理,对案情已经有了全面了解,现在根据刚才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审议。
一、通过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当庭供述来看,李某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理。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来看,基本前后一致,没有作任何隐瞒,而是如实交代了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今天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来看,也与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再加上其最后的悔罪陈述,充分表明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为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应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理。 通过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明,本案的组织者不是被告人李某某,而应该是陈某某。本案的起因是陈某某与刘某某因为一女孩产生矛盾,经过被告人蒋某某协调,双方已经说清楚,把问题解决了的,但是陈某某等人并没有就此离开,而是陈某某想教训一下刘某某,于是叫蒋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叫带人过来。由此而发生了今天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况。通过庭审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坚持要打刘某某的人是陈某某,而且也是其要求蒋某某打电话叫人过来的。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打架,一切都是为了帮陈某某解决问题,其实他只是一个帮手而已。也就是说,没有陈某某的坚持与安排,就不可能发生打架事件,就更不可能有刘某某受伤的刑事违法行为。李某某在本案中仅仅是一个帮手而已,其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理。
三、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通过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明,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出发,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四、针对受害人刘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告人李某某愿意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承担除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而给与受害人刘某某必要的赔偿,希望他早日康复。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属于初犯、偶犯、从犯,而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为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