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引发血案,重伤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朝明在海鲜市场与人发生纠纷,事后致人重伤,我出任张朝明的一审辩护人,经过辩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以下是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朝明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张朝明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根据案件材料和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朝明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第一、案件的导火线是刘海涛在海鲜市场未经被告人同意强行从被告人的筛中倒出海参,并在被告人要求其放下时断然拒绝。刘海涛的无理行为直接导致了双方纠纷的产生。被害人刘方加入争吵并用拳头打了被告人头部和胸部,刘海涛和刘华伟均能证明,被害人刘方也予以认可。被害人刘方的行为导致了双方纠纷的升级。
第二、双方是在争吵之后,被告人心中要找刘海涛说理。被告人拿锤子是为了防止再次被打。在刘海涛没有道歉时,被告人心中有气才拿出锤子,这时也是出于威吓的目的而非真正要进行伤害。而被害人刘方先拿刀砍被告人,存在伤害的主观故意。在此时被告人拿出锤子反击过程中伤害了被害人。刘方称自己被打后才拿来菜刀,与被告人的供述和刘海涛的证言均不符合,完全是加重被告人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说辞。
二、被告人张朝明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反映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本案中被告人张朝明犯罪后对公安机关坦白悔罪、前后供述连贯,且能相互印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在辩护人会见张朝明时,他一再表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三、关于被告人张朝明的一贯表现方面。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反映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被告人张朝明,系初犯,偶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这起打架事件对张朝明来说显然是突发事件,正是因为处理突发事情的过程中一时冲动犯下错误。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被告人积极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筹集六万块钱向被害人积极赔偿。这虽然相对被害人二十万的求偿存在差距,但是被告人已经是尽了全力,并真心悔改。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我们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切同情,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的伤害,同时他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刑法的目的不仅是为惩罚犯罪,更在于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最终价值取向是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被告人和被害人既是邻里关系又是生意伙伴,双方以后还要相互帮助,都不想将矛盾继续激化。同时被告人还要承担着年龄分别为6岁、4岁和2岁的三名孩子的抚养责任。
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肖广盟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