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元台球费引发的血案
2元台球费引发的血案
邓明友律师
案情简介:2005年11月1日中午,因赵某某与杜某某打台球,赵某某不守信,没有支付2.00元的台球费而发生争执,相互进行了辱骂。杜某某就不跟他玩了,他就怀恨在心,侍机报复。同日21时20分左右,赵某某喝过大约二两酒以后,跑到台球室,见着杜某某就用粗话辱骂,并拿着台球杆追打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在迫于自我保护的紧急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某某多处刺伤。见赵某某受伤后,杜某某积极的拦下警车,将伤者送到医院并将身上仅有的钱垫付医疗费。案发后,杜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确认赵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对杜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杜某某家属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指派以后,我多次会见了杜某某,查阅了本案卷宗,认为都是不冷静惹的祸,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赵某某寻衅滋事行为所致,过错在赵某某,杜某某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予以实施的自卫行为,而且有自首的情节。以此为思路为杜某某提供了刑事辩护,最后法院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但认为杜某某是有罪的,虽然有自首和正当防卫情节,但是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考虑到没有积极赔受害人损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法院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行一致原则。下面是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杜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本案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杜某某,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我为杜某某提供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诱因问题。本案的诱因是2005年11月1日中午,因赵某某与杜某某打台球,赵某某不守信,没有支付2.00元的台球费而发生争执,相互进行了辱骂,杜某某就不跟他玩了,他就怀恨在心,侍机报复。这一事实在卷宗P38赵某某的供述笔录和P48许某某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这一事发诱因。
二、关于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问题。2005年11月1日21时20分左右,赵某某(喝过大约二两酒,见许某某证言P48)跑到台球室,见着杜某某就用粗话辱骂,并拿着台球杆追打杜某某,这一事实有赵某某本人的供述(见P38),有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见P43)和许某某的证言(见P38)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这一事发经过。被告人杜某某在迫于自我保护的紧急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某某刺伤。见赵某某受伤后,杜某某积极的拦下警车,将伤者送到医院并将身上仅有的钱垫付医疗费,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由此可见,本案的过错方是赵某某,杜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且有自首情节。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由上述的诱因和过错分析来看,赵建刚的行为属寻畔滋事行为,依法应予以批评教育,而杜宜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且是针对的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进行的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属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行为,而且有正当防卫情节,过错在赵某某,不在杜某某,请求法庭依法宣判其无罪。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
律师:邓明友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