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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3B006
事项名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
2、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
5、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一号西苑饭店2号楼三层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68325799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备注:

办事程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

行政办事事项业务梳理基本内容示范文本

 

事项指标

指标说明

示范事例

事项名称

指行政办事事项名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初审类)

办事指南

指与事项相关的各个办事要素。

办理机构: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一号西苑饭店2号楼三层  6832579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
依据:关于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4、申请表相关附件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审核
标准:
部临时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原则上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
  (二)业绩
  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 注;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
  4、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监理能力
  1、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有明确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领域,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
  2、建立了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3、已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4、已建成较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四)人才实力
  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15名;(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3、有熟悉主要业务领域业务的高级专家或有良好的外部技术协作体系(包括专业技术专家库),能够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5、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上报审批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上报事宜。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表格下载

指与事项相关的业务表格、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相关文件。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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