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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地方监理临时资质申请(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
办理地址: 番禹路1028号
申办对象资格: 地方监理临时资质的评定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济状况良好;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6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300万元以上或4个投资总值15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4、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5000万元注,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150万元,其中包含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6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  5、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并能有效实施;  6、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7、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6名;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重大法律诉讼及重大投诉。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过渡期内地方临时资质部分条件放宽如下:  1、有相应数量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及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和监理合同总额、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比例暂不考核;  3、企业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
申办手续:   申办单位向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提交如下评审申请资料: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及附件(附件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经过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评审后,向市信息委提交如下审批申请材料:
  (1)申请资料;
  (2)评审机构出具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报告》。
办理程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定工作根据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1、申办单位向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对申办单位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3、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将评审报告反馈给申办单位,同时将评审工作备案表报市信息委;
  4、通过评审的申办单位向市信息委提交审批申请材料;
  5、市信息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通过审批的单位,市信息委将有关资料报信产部资质办备案,对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市信息委将有关意见告知申办单位;
  6、信产部资质办将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给市信息委;
  7、对通过备案的单位颁发信产部统一印制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办理依据: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  2、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  3、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3〕002号文)  4、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的通知(信计资〔2003〕007号)  5、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  6、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7、关于在过渡期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放宽投资规模限制的通知(信计资〔200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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