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海燕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盗窃案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姓名和地址等做了技术处理。)
案情介绍:曹某因涉嫌盗窃一直在逃,2011年清网行动开始后,家乡派出所到其家中做劝返工作,在良性的谴责和政策的感召下从新疆乘车准备回乡自首。结果在途中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接受家属曹某某委托后,我先从事实入手寻找认定回乡自首的证据,帮助其完成认罪、退赃工作,起诉前就向检察机关要求听取其辩护意见,指导嫌疑人书写悔过书,协助参与审前社会调查等大量工作,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认可。2011年10月31日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执行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执行。该案同案犯最高被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只参与一次作案的从犯最少的也获刑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均实际执行为监禁刑。
曹某盗窃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接受曹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曹某提供一审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不持异议。被告人还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曹某因为涉嫌盗窃被列为公安部门在网追逃的对象,今年6月曹某户籍所在乡派出所将公安部的清网行动公告告知了曹某的家人,联系了曹某回家乡派出所自首的相关事宜,不料在回乡途中长途汽车上因例行检查被带回,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时主动、全部交待了所有犯罪行为。公安部自2011年6月开展“清网行动”以来,两高两部,省、市公检法司分别于7月和9月联合发出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一再向社会承诺自首的在逃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积极消除社会危害的可以判处缓刑。自首这一行为在起诉书中已经得以认定,辩护人恳请法庭予以确认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曹某为从犯。据曹某自己交待及同案犯向某和杜某的讯问笔录中多处都反映,曹某在参与共同盗窃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这在起诉书中已经得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2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曹某具有多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曹某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在家乡务农期间孝敬父母,踏实肯干,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被告人曹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之前,被告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蝇头小利的诱惑,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三)、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四)、被告人积极要求退赃、愿意缴纳罚金。在看守所内,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要求退赔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但因被告人的父亲曹某某身患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导致家庭困难,用完了被告人从新疆带回的2000元进行治病,直到10月中旬,被告人的父亲才多方筹集到万余元资金交到公安机关进行了退赔,挽回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危害。
(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六)、被告人家庭困难,父母亲年老体衰,父亲身患多种疾病,常年需要大量医疗费用,家庭支出大部分靠被告人务农和打工收入。对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性刑罚处罚对家庭、社会有利无害。
另外,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起诉书中指控涉案金额是13851元,刚刚达到目前我省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10000元,而2010年9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中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20000元为起点,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并且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全部退赃等多种酌定情节,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给一时失足的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自觉的完成改造,收到了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又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情况及相关法定情节,恳请对被告人帅永虎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期二年执行,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家庭。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时采纳,谢谢。
此致
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 护 人: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易 海 燕 律 师
联系电话:15872486543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