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代理王某未签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件胜诉
律师代理阶段:一审、二审
原告(被上诉人):员工王某
被告(上诉人):单位A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诉请: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支付加班费差额。
4、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
一审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请。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诉请。
本案值得注意的法律点: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丢失及员工加班时间处理私事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
一审判决王某胜诉后,A公司提起了上诉,其认为公司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及支付加班费。理由如下:
1、公司曾经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目前劳动合同遗失。
2、公司不应支付加班工资,认为王某在加班时间其实是在处理私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
首先,对于劳动合同文本的保管是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其若要主张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其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员工能证明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时间加班,若公司需要证明其在该段时间内是在处理私事而并非公司事务,那么其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A公司由于其举证不能而被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对于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单位必须要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完善加班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应对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