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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王文建律师
 雍鹏飞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雍鹏飞父亲雍军之委托,指派王文建律师作为本案被告雍鹏飞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研习有关法律文件,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依照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政策,恳请对我当事人适用缓刑
    一、雍鹏飞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雍某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也予以认定,故雍鹏飞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雍鹏飞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对受害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并未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且抢劫数额仅仅只有9元,可能对于他们自己的理解,这仅仅只是强拿硬要,但是他们小小的年纪万万没想到,这已经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所以我恳请法庭基于对本案并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对雍进行从轻处罚。
    2、被告人雍鹏飞犯罪主观恶性小。雍鹏飞抢劫的钱财只是因为上网,虽然是伙同其他朋友,但是我们发现他们主要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幼小的心灵哪能抵挡的住网瘾的诱惑?为了找钱上网,他们在家里没有拿到钱,看见在网吧和他年龄相仿的孩子大把大把花钱,所以才突然产生了强拿硬要的这个念头,然而更加愚笨的是,他们抢到了钱并没有藏匿,而还是在原地上网,从这一点我们完全看的出心智的不成熟对行为还欠缺认识,其犯罪行为虽已构成抢劫,但和其他抢劫的主观恶性相比较而言,是很小的,希望法庭在评议此案时注意到这一点。
    3、被告人雍鹏飞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他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均能如实交代案情,不存在隐瞒与虚假供述,便于案情的查实。
  4、被告人雍鹏飞系初犯、偶犯。从本案案情可看出,被告人雍鹏飞犯意的产生及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偶然性,属于典型的偶犯,被告人也符合初犯的构成要件。
    三、依据当前的刑事法律政策,结合本案,我的当事人也应该予以从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也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未成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本案被告人雍鹏飞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希望能从轻处罚。
    四、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这其中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国家明明禁止未成年人上网,但是只要我们走进南部县任何一家网吧,未成年人上网却比比皆是,而国家执法部门为一己之利却视而不见,很多未成年就是因为受网瘾毒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更何况我们大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何必要为难一个小孩子呢,也许我们大笔一挥,判他个三年五载,但是留给孩子和家庭的,也许将是终身的痛苦。
所以,基于以上观点,我恳请贵院能够基于本案的这样一个情况,判我当事人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王文建律师
                                                   2010年7月25日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就被释放,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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