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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补充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是否未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辩护人仍然认为本案应当属于未遂,理由如下:
首先,********临时起意抢包的诱因是宫外孕、冰糖冒充毒品的事情。因此,********的犯意是想将损失拿回来,其如果有抢劫的犯意,也是针对钱,而非针对包。其目的是抢到钱弥补损失。
其次,主观上无法确定两被告人对包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非法占有”是抢劫罪的侵财本质的反映,也是普通抢劫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在未造成伤害结果的抢劫犯罪中只有在非法占有钱财的前提下,才可能实施完毕抢劫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并成立既遂。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的客观行为反映出*********的目的是劫取并非法占有相对大额的钱财。从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当被告人取得该包时,*******翻看包后也是在第一时间内将该包返还给受害者,也并未用该包换取经济价值。我们认为,不能仅从表面的供述看被告人对包有无侵占的意图,主要是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即此次犯罪的最终目的。通过以上行为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占有包的故意。
再次,该包也并非名牌包,并无多少经济价值,被告人客观上也不会将该包当作犯罪目标。之所以拎取该包,完全是因为该包与犯罪的目标——财物捆绑在一起。
最后,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即被害人包内无财物。根据案卷材料综合分析,该案并没有达到被告人赵慧的预定目标。
辩护人认为综合分析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特征,认定该笔抢劫犯罪为未遂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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