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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王XX抢劫案为王XX辩护 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9-28    作者:110网律师

受王XX的委托,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XX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复制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王XX,刚才又仔细听取并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在我对本案已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
刚才,被告人王XX自我辩护时,表示认罪服法,可见其有较为真诚的悔过之心。
但是,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必须依法独立地履行辩护职责,被告人认罪服法并不排斥本辩护人依法发表有关无罪的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人仅仅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有抢劫罪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条的规定上来看,抢劫罪客观方面要求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私财物;而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要求较复杂,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情况带有明显的暴力、胁迫性质。但在这种情况下,两罪之间的界限还是清楚的。因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不与他人财物联系在一起,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性。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特别是在行为人先随意殴打他人然后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既具有暴力胁迫性质,同时又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性,因此它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财物行为极其相似,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现象。
罪与刑的明确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明确性却永远是法律的理想,因为,现实中真正明确到一目了然的法律规定是不存在的。法律的原则性使得其内在所要求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互相包容的现象是无法排除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在具体的适用中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争议。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主典型的表征为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在描述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时,最多使用的词语为“两个当场”。但是,如果反推,结论则有所不同,也即在刑法415个罪名当中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当场”,不只是抢劫罪所特有的。
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主编刘家琛,人民法院出版社,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当场实施暴力),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当场取得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显然,两罪名在犯罪特征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为两个“当场”。其中抢劫罪表现得最为集中,而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两个“当场”只是这两种罪的某个方面的表征。因而,撇开暴力程度、数额大小因素和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证据外,寻衅滋事罪较抢劫罪外延要宽,一定程度上包含抢劫部分的内涵。由此造成两罪在其他要件上界限的模湖,这样便带来了两个法条在具体司法适用中理解上的常常有所偏差。
但两罪名在理论上的区分可谓泾渭分明,不存在区分不清,因为两者之间的理论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点也是信手拈来。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
本案中,两被告人的主要的、终极的目的是耍弄威风,寻求刺激、蓄意生事,“强拿硬要”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求刺激的一种手段而已。
认定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情节:
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年轻气盛,争强好胜,是非分辩能力较差。受现在电影、电视、网络游戏宣扬的暴力争霸的不良影响,加之父母管教不严,就难免出现寻衅闹事。
2、醉酒。酒能乱性,醉酒后对行为的控制能力很差,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是酒后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3、预谋是“找个人练练”。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十分明显。
4、打人地点选择在网吧。说明其对周围人无所顾忌,肆无忌惮地逞强、炫耀武力。
5、在殴打结束前没有提到要钱。说明其随意殴打他人追求的是精神刺激。
6、殴打结束时,拿十元钱给被害人疗伤。进一步说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卷宗21页,陈瑞证言:“他们打过我们后,那个光膀子的人掏出十元钱给高波,让高波去洗个澡,被穿红衣服的人抢回去了。)[
7、钱物都是在殴打结束后被害人“自动”给的,没有搜身。说明其强拿硬要只是寻求精神刺激的手段,并非是主要的,终极的目的。
8、打人要钱结束后没有离开现场。继续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要高波洗脸,不洗要打;威胁网吧管理员;还对高波说:“我今天没带刀,要带刀你们四个人全部死翘翘了”(卷宗11页,高波证言);彭鑫证言说“我们到网吧坐到后,他们两个人又跑到网吧里面,将我们头发拽住,叫我们看清楚他是哪个…”(卷宗15页)。如果两被告人是以抢劫为目的的话,那么在取得财物后做出这些举动是无法解释的。
综上,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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