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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B013
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批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2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657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办理程序
公证员执业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公证员任职审核程序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第1条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符合申请条件第2条规定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材料。
(8)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救济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进行备案。
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救济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进行备案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657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办事依据

公证员任职审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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