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区县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
办理地址: | 吴兴路225号 |
办理时限: |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授予公证员执业证,并报司法部备案;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审核部门。 |
申办对象资格: |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取得《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通过司法部考核取得公证员资格; (4)在公证机构工作满一年; (5)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考核合格;(6)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附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证员资格审批呈报表》;(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司法部考核授予公证员资格的有关文件;(5)公证机构录用证明;(6)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7)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及健康状况的鉴定意见。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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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公证员执业证,应当通过所在的公证机构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县)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批。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公证条例》(1996年1月9日)《司法部关于举行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的通知》(司发通〔2000〕015号)《司法部关于确定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录取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0〕166号)《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中选录公证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