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之审判原则
发布日期:2012-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开审判
(一)公开审判的概念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注意这里的未成年人年龄是指开庭审理时候的年龄。
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1、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2、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3、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4、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