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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辅导之行政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2-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准则,具有其他任何原则不能替代的作用。它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要根据客观情况,在适度的范围内,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实施。该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相对于传统理论中的形式合法性原则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的。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服务于此。无论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或者是规定某种行为的具体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该立法的目的。因此,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首先要考虑法律的目的何在,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法律给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正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立法的目的,凡不符合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多种因素,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该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规所明示或默示要求行政机关考虑的因素,不能以无关的因素为根据,这样才能使行政行为有充分、合理的依据,而不忽视法律的要求。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在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无论是赋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都不得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对相同事实与情况应相同对待,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当事人。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林木”、“合理利用土地”等;符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违背善良风俗。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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