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之立案条件和监督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立案条件
1.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答案]B
2.自诉案件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高法解释191、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1)应当受理(意味着立案):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受理,下一步准备开庭审判;
(2)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则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附带民诉
高法解释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条件是指符合刑诉法第77条规定以及高法解释88条的规定,主要是后者。高法解释第8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4、反诉
根据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前两类。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二、立案监督
(1)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例题: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