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之民诉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2-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 12 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 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 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 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 13 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 2 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 2 万元,利息 520 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 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4 条
1、检察机关只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法院的执行活动目前尚无权监督。
2、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1)以消极的方式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法行为;(2)以积极的方式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3、并非各级检察机关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权,原则上实行“提级抗诉”模式。
4、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例题: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延-44)
A.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
B.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当经当事人同意
C.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D.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支持起诉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5 条
支持起诉的条件包括:(l)限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自然人。(3)被支持的受害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没有起诉。(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5)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五、合议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40、41、161 条,
《简易程序规定》第1 条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六、回避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45、46、48 条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2、适用情形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申请回避的程序及处理
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七、公开审判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120 条、第 134 条第1 款,《民事证据规定》第48 条,《司法公开规定》 第5 条
1、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2、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案件的庭审过程应当不公开;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 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 质证。
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 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5、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时一律 公开。
八、两审终审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140 条第 2 款、《企业破产法》第 12 条、《婚姻法解释(一)》第9 条第1 款 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