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之民诉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1-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关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考点]辩论原则
掌握:(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3)辩论的内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辩论;(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口头和书面;
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考点]处分原则
掌握:(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2)处分的内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3)对处分权的限制:法法律|教育网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第1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考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制度
掌握: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审级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例外:(1)最高院的一审案件作出的裁判;(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