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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之国际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2-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各国公认。国际法基本原则首先是被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不能仅为部分国家或地区所承认。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它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都发生作用。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1)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其他具体原则的效力基础,它是判断具体原则是否有效的依据和标准。(2)基本原则是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原则、规则都可由基本原则派生和导出。(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如果基本原则被破坏,则将破坏和动摇整个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4.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强行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按照该公约规定,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必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二)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关系的演变中形成和发展的。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一系列的国际文件规定和国际实践确立的。

  1.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作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国际条约,对战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内容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宪章中的序言、宗旨和原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中最集中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上,即:(1)会员国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5)集体协助;(6)保证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内政。

  2.由中国、印度和缅甸于1954年首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申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部分。(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先与宪章的宗旨原则相一致,其各项原则都是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申、引申和强调,并更加准确地抓住了国际法的基本核心;(2)五项原则对宪章宗旨和原则作了充实和发展,反映了国际关系的新特点和需要,如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3)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反映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形式上更加简练、科学;(4)五项原则由发展中国家首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与进步,它也是中国对于国际法的重要贡献。

  3.其他许多国际文件,包括《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55),《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960),《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的联大决议(1962),《非洲统一组织宪章》(1963),《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1965),《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等都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确立、重申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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