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