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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三)劳动关系十二项要素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李昱律师
 
 
 
劳动关系中的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十二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试用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4、劳动合同无效;
5、劳动合同的解除;
6、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务派遣;
8、非全日制用工;
9、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10、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11、工伤;
12、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结合我们物流企业和制造企业的特点,我将这些法律要素摘重点进行讲解,有些我们企业虽遇到但应该不属于普遍现象,有些我们从法律规定的字面上,就能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拿来就对照适用。所以在这里我要强调的,都是企业遇到了且总是难以那么简单就能解决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订立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起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即建立。
2、法律加重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ppt
大家看看这四条,发现没有,这些规定具有递进关系,将用人单位的责任层层加重,1个月内不订立合同,无后果,只要在满一个月之前订立就行了;1个月——1年不订立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年了还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推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经成立。这种法律强制力是越来越强的,企业必须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化。
 
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滥用
    法律对试用期有严格的时间要求,试用期分别为一个月;二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都附有相应的条件。【ppt】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必须要严格遵守。
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60,每小时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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