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坛(六)劳动关系之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单位可以开除、辞退员工,可以减少劳动报酬,但是,在办理这些事件时单位都要有凭有据的进行,说法律理论可能很复杂,但用谁都能懂的大白话说就是:我所做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事,都有相应记录和凭据,就一切ok。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人事制度合法性的重要程度。
【案情简介】
杨某2007年7月到某储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3月杨某申请仲裁,诉称储运公司几年来一直要求他加班加点,但从未支付加班工资;且储运公司不按照工资单的要求足额发放工资,也不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向其发放效益工资。因此起诉要求储运公司支付这几年中的加班工资17.4万元,被克扣的工资2.7万元,效益工资1.9万元,共计22万元。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企业应该怎么办?如果企业没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劳动体系,那到时候再想是真来不及了。看看被告储运公司怎样应对的。
储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杨某的工资单,说明了杨某的工资构成并不包括效益工资这一项;
提交了其他同工种与不同工种劳动人员的工资单,证明公司并未违反同工同酬制度;
提交了2009年11月1日后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文件,证明杨某不存在加班问题;
提交了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之前,已经由杨某签字确认的加班工资结算单,证明在此之前已经按规定向杨某支付了全部加班工资;
提交了公司奖金考核办法,证明已经在每个月向杨某支付的工资中考虑到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支付了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出,企业在面对突发事件或法律纠纷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分析利弊,千万不能凭感觉办事,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情合理没任何问题,但合理的同时必须注意合法,在劳动争议中,合法又关键体现在符合法律程序上。所以企业在抱怨职工刁蛮而法律又不公时,是否也反思自己的管理水平是否达到了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并未将超出公众统一价值观的负担强加到企业身上,企业在面对职工类似“无理取闹”时,是完全可以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反击的,但此时,就要求企业本身的建设相应完善,尽量不存在或者少存在管理漏洞。在诉讼实践中,企业败诉的多是因为没有重视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证据保全意识,管理上存在各种问题。因此,在企业本身没有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同时,应重视规章制度特别是员工手册的作用,及早制定和完善单位的管理流程,做好了这些程序上的准备,则个别职工想钻法律空子,想投机取巧,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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