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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部分被侵权,业委会能否起诉?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用部分被侵权,业委会能否起诉?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南宁某大厦业主委员会与某房地产公司、黄某财产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诉讼主体资格  公用面积  重复销售
【裁判要点】
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须经业主大会授权。
2、       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将已经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销售给业主的部位改建并出售给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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