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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可基于约定代收业委会经费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业公司可基于约定代收业委会经费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佛山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纠纷  业主委员会  经费
【裁判要点】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应由全体业主 承担,但收取方式,既可以直接向全体业主收取,亦可由物业公司代为另行收取。合法有效的合同应按照约定履行。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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