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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批准收费,不是物业合同价格变更的原因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0(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价局批准收费,不是物业合同价格变更的原因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0(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陈某与柳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费  物价局批复  调整
【裁判要点】
1、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当事人未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继续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应按原物业管理合同权利义务履行。
2、  物价局准予上调管理费的批复,只是物价管理机关准许的收费上限标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上调物业费。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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