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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成物业是否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调整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建成物业是否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调整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甲房产公司与乙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纠纷案
关键词:
前期物业  未建成 未移交
【裁判要点】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其是否对商铺、停车场提供了物业服务承担举证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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