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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发布日期:2012-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身患重病、出差)不能亲临公证处的,可委托其亲友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时应首先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函件,函件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申请办理出生证明书,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往美国或泰国的出生公证书需提供照片若干。

  2. 申请办理结婚证明书,应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若干。结婚证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3. 申请办理离婚证明书,应提供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及复印件。离婚证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 申请办理经历证明书有相应职称证书者(如:工程师证书、会计师证书、厨师证书等)应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职称者可在证明信中写明所任职务或主要从事何种工作,并提供相应数量的二寸免冠照片。

  5. 申请办理与国外亲属关系证明书,应提供国外亲属的最近来信;办理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应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 申请办理学历(或学位、学习成绩)证明书,应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若干。如果原件遗失应向原毕业学校申请补发或开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7.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书,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提供其它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医院、铁路、交通、民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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