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