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抵押担保:何者先行使?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混合抵押担保:何者先行使?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金某、某婚庆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
混合担保 保证 物的担保
【裁判要点】
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并均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