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天一做出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罚真的错了吗?
对于15岁的李天一将被政府收容教养1年的结果,网友反响不一。有人感觉惩罚重了,有人觉得轻了,有人则怀疑“收容教养”是否能真的执行,也有人认同这个结果,认为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到位。然而,从法律上进行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个处理还着实存在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李天一的收容教养违反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安机关对李天一实行收容教养,没有经过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也没有经过法院的决定或法院的审判,这一行政处罚很显然违反了宪法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二是对李天一的收容教养违反刑法。
刑法中确实有“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规定。此次公安机关对李天一“收容教养”的处理,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然而准确地讲,公安机关不是正确适用了刑法17条的规定,相反是违反了17条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按照上述规定,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必须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构成犯罪,谈不上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因此不满16周岁的人所犯之罪只能是刑法所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重罪”。“八种重罪”之外的其他罪与不满16周岁的人无缘。据媒体报道,李天一打人时年龄未满16周岁,受害人所受的伤甚至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更不要说重伤,所以按照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如北京市公安局所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就他的这个年龄也是与他无缘,既然李天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李天一的行为就不符合刑法第17条规定的收容教养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对李天一的处罚就明显违反了刑法第17条的规定。
三是对李天一的收容教养违反刑事诉讼法。
北京警方以公安机关的身份对李天一的行为性质做出了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但警方是怎样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算李天一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北京市公安局也无权判决李天一有罪。然而北京市公安局公然无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越过法院擅自确定李天一有罪,从法理角度来看,北京公安的这个认定和处理完全可以说是违法的。
四是对李天一的收容教养违反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公安局对李天一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罚明显违反了“处罚必须与违法程度相当”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同样罪名,肖传国只判不到半年的拘役,李天一却剥夺自由达一年之久。
肖传国雇凶锤击方舟子、方玄昌案,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其中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
谁都能看出来,肖传国犯案的性质显然比李天一严重得多,但实际受到的处罚却比李天一的轻(虽然拘役和收容教养在理论上不是同性质的处罚,但实际也有可比性。一样都是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罚对李天一来说难说公正。
五是对李天一的收容教养也违反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
《刑法》第17条中“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必要的时候”让政府收容教养,必要性如何决定?虽然法律上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但是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做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犯罪人没有适当的监护人,如系流浪儿或弃儿,或者家长或监护人无力或不愿履行管教职责的情况下,才能收容教养。否则,收容教养就有被滥用的嫌疑。李双江夫妇作为有知识、有文化、有地位的人士,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无法履行责任,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允许李双江夫妇继续负责管教,理应做出解释。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李天一做出的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罚决定,明显违法,李天一及其监护人等,即使是在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依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公安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