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见人爱的小三还是人见人爱的房子?
(广州律师与助手就“人见人爱的小三房”进行的对话)前天上午驱车前往花都法院开庭,路上看到五花八门的售楼广告,其中一则写的是“人见人爱的小三房”。助手阿芳问我,“黄老师,你对这则广告怎么看?”我不假思索地回答:“挺好,有创意”。阿芳则不以为然地说,“不咋地,有点色”,我很惊啊!阿芳说,“你没有看出来,广告主利用小三来推广楼盘,是不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我便问阿芳何出此言,阿芳接着说,“这个广告可以有多种解读,第一种解读是:人见人爱的小三,人见人爱形容小三,整句话的意思是人见人爱的小三住的房子;第二种解读是:人见人爱的(小三住的)房子,人见人爱修饰的是房子;第三种解读是人见人爱的小面积三居室房子。发展商故意利用人见人爱的修饰不明以及小三的不同理解来吸引公众眼球推销房子,这样的广告影响城市形象应当取缔”。经阿芳这么一说,我感觉这条售楼广告确实有点色,但是一琢磨,我还真找不到它应该取缔的法律依据。我就问阿芳,“你说违反了公序良俗,你给我说说看”。阿芳说,“小三破坏他人家庭,不利社会和谐,是一种被世人唾弃的的人,你却利用这种不道德的现象来吸引人家的眼球,推销自己的楼盘,很显然是不道德的,应予以取缔。”我回应道,“你说的没有错,小三现象是一种不道德现象,但是在上述广告中,发展商并没有说那小三就是你指的插足他人家庭的小三,这是其一;其二即使是发展商利用了大家对小三的不同解读来推销其楼盘,这也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什么不妥,谈不上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恰恰相反,这也是发展商的高明之处,借用当下“小三”这个热门话题,来吸引人家的注意,引起大家的口水战,达到口口相传的目的,从而让更多的人记住他的楼盘,借势把楼盘卖出去,从而攒个盆满钵满。这从营销上来讲叫作话题营销,也可以叫借势营销,是一个不错的营销案例”阿芳不服:“发展商是攒了个盆满钵满,但是借用小三来营销总归不是好事”。“不同人的眼里看到的是不同的风景,那不能怪发展商。另外普罗大众养不养小三,跟这则广告没有关系,绝对不会因为看了这则广告就去养小三,也不会因为看了这则广告就去给小三买房,更不会改变世人今后对小三的看法,所以我们大可不必那么在意,更重要的是你说这则广告违反公序良俗,那得讲证据,没有证据不是说取缔就能取缔。”我说,“不过你分析问题的能力还是提高了不少,做律师首先是要学会分析问题,你能细致入微地剖析这条广告,说明你还是很善于思考,有做律师的天分。”阿芳娇羞地一笑说,“那还得跟老师学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