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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李子彬谈故意杀人死刑辩护
发布日期:2012-01-19    作者:110网律师
王玉芳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我担任王玉芳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本案应区别于其他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动机不明确,依法量刑时应当区别于其他有明确动机的故意杀人案件。
1、其他的故意杀人案件,受害人对于实施伤害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极力反抗的,主观意识是不想受到任何伤害的。但在本案中,受害人多次表示过想死的意愿。在侦查卷宗第94页证人郭合英(受害人妻子)的询问笔录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郭合英说:“自从今年春节过后到现在,他就经常说“或者不如死了”、“当个人没有什么意思”、“我要找个机会去死个痛快”。他情绪也很低,心情一直不好”、“他认为自己得了病,所以就心情不好”等等。以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受害人自己具有寻死的念头,结合在侦查卷宗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关于双方相约自杀的供述,被告人实施的伤害受害人的行为,无意中符合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轻,此可以作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一个证据方面。
2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图财杀人等等同一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不同,反映出改造犯罪人的难易程度。在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前双方没有任何矛盾。被告人家里有办丧事、盖房子等事情时,受害人就会过去帮忙。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关系很好,被告人没有杀害受害人的需要或欲望。在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关于被告人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的证据。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犯罪动机不明确,建议法庭在进行量刑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区别于其他有明确动机的故意杀人案件从轻处罚。
三、受害人死亡的因果联系不具有唯一性。
被告人拿石头砸受害人头部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根据公(林州市)鉴(尸)字〔200891号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术鉴定结论,受害人系毒鼠强中毒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也就是说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毒鼠强中毒,另一个是颅脑损伤。可以认为,该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出受害人死亡结果与其中任何一个因素之间存在唯一的因果联系性。也就是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排除是受害人喝了带有毒鼠强成分的白开水导致的唯一因素。众所周知,毒鼠强又名没鼠命,四二四,三步倒,闻到死。是一种无味、无臭、有剧毒的粉状有机化合物。其毒性十分强烈,喝过毒鼠强后,人若得不到及时抢救,就会在短时间之内死亡。至于受害人喝带有毒鼠强成分的水的行为究竟是自愿而为还是被告人劝导或者帮助其喝下的,在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清晰的显示出来。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害受害人的事实证据不充足,由此不能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归因于被告人的拿石头砸受害人的行为,从而建议法庭可以对被告人作出较轻的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愿意认罪悔罪并积极努力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一名农村家庭妇女,常年在家务农,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一年很少回家,家中两个年幼的孩子仍在上学期间,家庭重担几乎都压在被告人一人肩上,日子过得十分艰辛。此次被告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实属法律意识淡薄,纯粹出于自己想当然的一片好心。事发后,经过在看守所的法律知识学习,已深感当初行为的违法性、给受害人家庭及自己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后果,后悔莫及。被告人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为自己以前的不当行为向对方道歉,以求得受害方的原谅和宽恕。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的因果联系不具有唯一性,犯罪动机不明确,系初犯,愿意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恳请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李子彬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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