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忠告:抛弃伤者,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
日期:2009-7-9 13:28:00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485次 作者:刘荣庆 陈彦 |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王宝林竟将伤者抛弃,致使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8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宝林提起公诉。 王宝林系个体木工。去年11月9日傍晚,王宝林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如皋返回海安途中,因车速太快刹车不及,将横穿马路的77岁老太太卢某撞倒。王宝林将老人扶坐到摩托车上,并对旁边的行人说:“我送她去医院。”转而沿着乡间小路行驶。王宝林走后不久,一名行人报了警。 王宝林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担心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路上起了歹念,将呻吟着的老人抛在田边草地上后逃离。当晚6时40分左右,过往群众发现老人后再次报警,刑警赶到现场时老人已死亡。 王宝林回家后对老婆说:“今天惹了一个大祸,把一个老太撞伤了。”老婆问他有没有送医院抢救,他说把人扔到胡桑田边了。老婆要他立即开车去救人,两人为此争吵起来。在妻子的督促下,王宝林骑自行车去救人。快到丢弃地时,王宝林看到现场有灯光闪烁的警车,吓得躲在一边,直到次日凌晨4时才回家。 王宝林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决定自首。在警方讯问时,王宝林说:“将老太送到医院,起码要花几百元钱,甚至要上千元,没法子才将她扔到草丛中,遇到好人能救她,我也就省得花此冤枉钱……” 办案人员告诉笔者,王宝林撞人受伤最多只需承担医药费,救得快不会超过1000元,其他责任不大。即使被害人家属事后索赔,警方也会依法把握,何况卢老太横过马路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王宝林肇事后丢弃伤者的行为,不但涉嫌故意杀人罪,还须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事后,一定要及时施救!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编辑:姝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