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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大沧海律师李子彬谈故意伤害辩护
发布日期:2011-10-30    作者:110网律师
梁韬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李子彬律师担任被告人梁韬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律师。通过庭前认真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庭审情况,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梁韬参与殴打了受害人金天柱、金亮等人,事后经家人劝说于2011年4月18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3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从犯,在本案中作用较小。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心生恐惧,曾经有过逃跑的经历,但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人已经认识到当初的错误行为,非常后悔原先基于哥们义气、兄弟情义的情面做下了不该做的的违法的行为,整日沉浸在良心的谴责下。与此同时,被告人也学习了大量相关法律知识,在政府的感召和家人的多次劝说下,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愿意为自己的罪行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9条之规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平常工作、学习表现良好。
被告人事发前一直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了企业负责人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原谅。
被告人同本案当事人双方申具具、金亮都认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个人恩怨,被告人在得知双方可能将发生暴力冲突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劝说双方,化解矛盾,无奈个人力量并不能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甚至于自己也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参与了此次打斗事件,致使金天柱、金亮受到伤害。被告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深感悔恨,真诚恳请受害人能够尽弃前嫌原谅自己,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已经在自己有限的经济承受能力下最大化的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五、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事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原谅,恳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李子彬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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