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03日
[案情简介] 浙江xx照明公司拥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xx”(含汉字、图形和拼音)于2000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后于2002nain由其受让取得商标权,一直连续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经过多年努力,浙江xx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和世界120多个国家建立了销售网络,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而且每年投入巨资通过广告直接或间接的推广其品牌,但近期其发现于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其商标的拼音网络域名,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故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律师代理] 我所接受原告浙江xx公司的委托指派党海峰、张世民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律师经过对案件实际情况的了解,起草了起诉书,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整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下代理意见:1、原告注册的”xx”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2、被告注册的域名,严重侵害了原告对驰名商标权的专用权;3、被告应当为其侵害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在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所持“xx”注册商标自2001年取得注册商标权以来,连续多年不间断的使用,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其他形式进行了广告宣传,产品畅销国内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并先后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成都较高,因此,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被告利用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网络域名,用于商业目的,构成侵权。并依法做出了判决。 [后记] 本案关键在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对涉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因此,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上,需要提供较为详尽的证据,协助法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