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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1(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1(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陈某飞诉陈某抚养费案
【问题】
在何种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裁判要点】
夫妻离婚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并非越多越好,也并非一起诉增加抚养费法院就判令增加。子女的需要以基本需要为准,超出基本需求的应当以父或母自愿承担为原则,不宜通过法院的强制判决承担。住房公积金不能为权利人自由支配,不宜纳入工资额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根据。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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