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6 (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6  (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乐某某诉胡某某财产分割案
【问题】
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分担?案外人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裁判要点】
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共同行为,以自然人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分配,没有约定则按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和债务平均分配。在此期间,案外人对同居双方购买财产所作的出资,应认定为同居双方共同债务,不能作为共有人参与分配。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