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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8 (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8 (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沈某诉陶某某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
【问题】
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能否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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