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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9(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9(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佘某诉张某抚养权案
【问题】
非婚生子女下落情况不明的,当事人可否主张抚养权?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出要被告将非婚生子女交由其抚养,对此,原告首先应举证证实其非婚生子现仍在被告处,但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事实的存在,即孩子现在的下落是无法确定的。在争议的对象是否存在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告所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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