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
在北京中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达世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本律师担任北京达世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在一审已经胜诉。2007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北京中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中石伟业公司2001年从北京达世行公司购买了一款上海通用生产的别克汽车。使用六年后,2007年发生车轴断裂并导致发动机缸体报废,维修花费五万余元。中石公司认为汽车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被告承担质量侵权责任,赔偿其维修费用。中石公司在法院多次询问下,坚持不申请对汽车质量进行鉴定。在法院要求其明确是按照侵权起诉还是按照违约起诉时明确表示按照侵权进行起诉。本律师认为被告并不不构成侵权行为,汽车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不申请对汽车质量进行鉴定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驳回了中石公司起诉。